根据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条例,公司董事需要为香港有限公司准备公司帐目并委聘香港执业会计师为公司帐目进行审计(核数),然后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及向公司股东汇报。 根据香港法例第一百一十二章税务条例,香港税务局有权向任何香港注册之有限公司发出利得税报税表,并要求公司董事向税务局申报公司所得利润及任何有关之财务资料。另外,税务局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过去七年公司的帐目及财务资料,如公司未能提交税务局有权作出评估税项及罚款。 近年来,大量国内人仕于香港成立香港有限公司,都会为香港有限公司申报利得税的程序感到疑惑,缺乏一个正确及完整的槪念。本公司将在下列介绍三种税务申报方案,指出其优劣及程序以供参考: 零申报 零申报是过往二、三年最常被国内人仕为其香港有限公司申报税项的方法,然而,税务局对零申报的公司帐目有所要求。由于缺乏正确的了解,经常被人错误使用。 适用情况: 在税务局所要求申报的评税年度内,公司没有任何商业交易,包括任何银行进出、收取任何收入或支付任何费用。一般而言,零申报只适合成立公司后从没开业或已终止业务及准备结业的公司。虽然公司条例要求公司必须为其帐目进行审计,但税务局仍会接受公司不提交审计报告,只提交零申报的利得税报税表。 优点: 处理时间短。 由于不需要进行审计,故成本相对低。 缺点: 由于公司的帐目有可能不符合税务局的要求从而触犯税务申报的相关法律。 零申报过后,税务局在七年内仍有权要求检阅公司帐目,如公司提供之文件不符合零申报上的数据,有可能被视作瞒税或逃税。 程序: 当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后,在限期之内必须填妥及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