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进行主要活动的业务所赚取的制造业利润或服务费收入,可作分摊计算。我们一般采用务实的安排,把全部利润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分摊计算。 采用分摊计算安排,可能会带来应如何分配间接开支的问题。简而言之,这些开支若同时用于赚取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润,则应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润在利润总额各占的比例分摊计算。 引言 2.《安排》在香港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在内地则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的所得。 目录 1.「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2.《安排》所适用的人 3.《安排》所适用的税种 4.企业的概念 5.居民的定义 6.居民身分认证 7.申请要求获得《安排》待遇的资格及期限 8.常设机构的概念 9.常设机构的特点 10.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 11.代表办事处 12.来料加工 1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 14.工程作业时间的计算方法 15.企业提供劳务 16.营业代理人 17.营业利润 18.投资间接所得 19.海运、空运和陆运 20.税收抵免 21.协商 22.查询有关《安排》的事宜 1.「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所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得均须征利得税;但源自香港境外的利得则毋须征税。 2.《安排》所适用的人 《安排》适用于内地或香港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3.《安排》所适用的税种 在内地,《安排》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国企业所得税(经营跨境的海运、空运及陆运企业亦包括营业税)。在香港,则适用于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4.企业的概念 《安排》没有界定“企业”的定义,此词可按香港和内地各自的法例解释。 5.「居民」的定义 根据《安排》第六条,「居民」是指按照双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至于「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或其它团体。 (1)“个人”居民 (2)“公司”居民 (3)“团体”居民 6.居民身分认证 在申请要求获得《安排》的待遇时,申请人可能需要证明其居民身分。在这情况下、申请人应向其所属居民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安排》的待遇。 本局会根据申报资料作出查证,然后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若申请不被接纳,会另行通知申请人。 7.申请要求获得《安排》待遇的资格及期限 香港居民如欲申请要求获得《安排》的待遇(包括税收抵免),可在填报有关该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格时一并申请;或在该有关课税年度终结后的两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列明被双重征税收入的性质,在内地已缴税款的种类,和申请抵免的金额,并附上内地的评税通知书及缴税证明。但申请人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必须符合上述第五题所界定的香港居民身分。 8.「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用以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一个长久性的固定场所。假如香港企业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内地税务机关便有权向香港企业征税,但仍仅以属于该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9.常设机构的特点 普遍来说,常设机构是具备以下的条件: 10.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 如果在固定场所的活动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对企业本身并不起直接营利作用,则该场所不会被视为常设机构,这些活动包括: 11.代表办事处 如果代表办事处所经营的活动不超越以下的范围,便不会被视为构成常设机构而被征税: 12.来料加工 香港厂商与内地企业签订合约进行来料加工,普遍有以下两种形式: 实际上,该内地的加工单位是香港厂商的独立分包商。香港厂商从销售货品所得的利润毋须分摊计算,全部都应缴利得税。但税务局采取了优惠的处理方法,只按50:50比例分摊计算一半的利润,计算应在港缴纳的利得税(请参阅第二十题有关税收抵免方面的资料)。 《安排》生效后,税务局仍按上述方法向港商征税。 (2)独立分包商承包 1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的规定,任何人从承包香港工程取得的所得,不论施工时间长短,均须缴利得税。 14.工程作业时间的计算方法 计算的方法,是由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起(包括一切准备活动),直至作业全部结束及交付使用者的日期为止。如果期间涉及两个年度,应跨年度计算。如果就同一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应以第一个项目开始至最后一个项目完成的日期计算连续日期,而不能就个别项目分别计算;但如果这些项目是为不同工程在不同地点施工,则可分别计算其连续日期。 15.企业提供劳务 香港企业如果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在内地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以下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便会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企业在内地所提供劳务的全部所得,便要征税。 16.营业代理人 (1)非独立代理人 (2)独立代理人 17.营业利润 在内地,“利润”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有利润;在香港,“利润”是指企业的业务根据一般认可会计原则和按税务条例的规定计算的营业利润。 18.投资间接所得 香港企业在内地所取得的投资间接收入,例如对不动产的所得、租金及资本性财产收益等,是否被界定为营业利润而须在内地缴企业所得税,要视乎该项所得是否通过该企业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经营业务而取得。换言之,如果该项所得是与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该所得便属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须在内地征税。 19.海运、空运和陆运 (1)海运 《安排》生效后,上述收入仍然可获豁免在港征税。 (2)空运 (3)陆运 20.税收抵免 香港企业源自香港的收入,应在香港征税。但如果该收入在内地已缴税,在内地所缴的税款,可在香港应缴税款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能超过该收入按《税务条例》(第112章)计算的应缴税款。未获抵免的税额,不可以往转其它课税年度。但如果该香港企业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内没有应缴税款,例如在该年度内出现亏损,在内地被征收的税款,便不能在香港获得抵免,也不可以向其它课税年度结转抵免。 21.协商 两地的税务主管当局同意,如果对《安排》中条文的解释及执行有疑问或困难时,应由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设法解决问题。另外,如果香港居民认为某项内地评税不符合《安排》规定,应按内地税法规定的程序及期限首先向发出缴税通知的内地税务机关提出反对;如果有关要求经长时间后仍未能按正常程序获得解决,他便可向香港税务局提出正式申请,要求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处理。 22查询有关《安排》的事宜 查询任何有关《安排》的事宜,可致函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32号税务局高级评税主任(双重征税)。 |